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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abbs 发表于 2009-10-15 14:22

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完善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实施办法,保证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工作的公平、公正,特拟定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第一条  集资建房的对象(资格)
(一)下列情况在本《 意见》 中暂称“华北油田矿区单位人员”。
1 . 2008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华北油田矿区单位正式在册的人员。其中:商业公司、荣盛公司、达力普公司、燕华会计事务公司、华友律师事务所、冀中公证处为改制分离前的正式在册人员;公安、教育系统为整体划转前的正式在册人员及2008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统一招录的正式编制人员。
2 .华北油田矿区单位离退休人员。
3 . 2000-2001 年与华北油田矿区单位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
4 . 2008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通过华北油田公司人事服务中心招录的市场化用工中,在华北油田矿区单位工作的油田随矿子女。
5 . 2008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由华北油田公司(原管理局)人事部门安置就业,并与天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油田随矿子女退伍兵。(指农村户口兵)
(二)华北油田矿区单位人员参加集资建房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 2008 年12 月31 日(含)以前结婚且售房登记时婚姻处于存续状态;
2 .夫妇至少一方为华北油田矿区单位人员;
3 .夫妇双方都没有购买过房改住房。
(三)下列特殊情况的人员,可参与集资建房:
1 .没有购买过房改住房,因工伤去世人员的配偶(未再婚)。
2 .工伤等级在1 -4 级范围内的未婚无房人员。
第二条  其他相关规定
1 .双员工无房家庭。女方为在职员工,在其现工作的三级单位所属矿区申请登记;女方为离退休、有偿解除劳动关系人员,在其原工作的三级单位所属矿区申请登记。
2 .单员工无房家庭(指配偶为家属)。员工为在职的,在其现工作的三级单位所属矿区申请登记;员工已离退休或有偿解除劳动关系的,在其原工作的三级单位所属矿区申请登记。
3 .任丘、廊坊、霸州、河间、辛集、天津职院、沧州等有集资建房规划的矿区,其无房家庭只能在本矿区申请登记;深泽、晋州矿区的无房家庭在辛集矿区申请登记;石家庄工贸公司、北戴河疗养院、综合八处的官港、器材供应处的保定库和周李庄库等无集资建房规划的矿区,无房家庭只可选一个集资建房矿区申请登记。
4 .山西煤层气分公司、北京办事处等没有基地依托单位的无房家庭以及没有在锡林基地申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二连分公司无房家庭,只可选一个集资建房矿区申请登记。
第三条  本《 意见》 所称的“房改住房”:是指油田矿区内外的公有住房、安居工程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
第四条  本《 意见》 所称的“华北油田矿区单位”:是指华北油田公司各单位及其他驻矿单位(不含北京市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南校区、呼和浩特石化分公司矿区各单位和渤海装备公司第一机械厂矿区各单位)。

ygn9321 发表于 2009-10-15 15:38

这个是最新的?与上次发的那个有点变化,不知道什么时候正式执行?

ygn9321 发表于 2009-10-16 08:49

怎么没有人响应?

alixonix 发表于 2009-10-16 12:34

改善住房还有吗?

nanaliu1008 发表于 2009-10-16 22:30

最关心的是廊坊的集资房 什么时候盖啊?

找寻同盟 发表于 2009-11-4 10:16

关于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征求意见稿)的几点质疑

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按照党的十七大精神要求未来中国要构建和谐社会、关注民生,要求各级干部做工作时要考虑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要一切以人为本。油田公司领导也多次在干部职工大会上强调:整合后的华北油田在处理与职工利益相关的问题时要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立足现实、着眼未来的原则,以全矿区干部群众的福祉出发。
华北油田于2009-10-15日下发华北油田矿区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征求意见稿),根据文件规定:没有购买过房改房的员工与离异后没得到房改房的人员结婚将不视为无房户,不能参加此次集资购房资格。
对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征求意见稿)存在的几点质疑:
1、婚姻法明确规定夫妻离异,必然涉及财产分割,原房改所购房屋必然只能归一方所有,此后离异的双方再婚,必然有一方处于无房状态,离异后有房的一方可参加改善房的购买,这是无可争论的。无房的一方再婚,与之婚配为初婚者,且为油田职工,这样的家庭只能租房住,成为事实上的无房家庭,但按“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也成为有房家庭,无资格参加集资房购房,不能以成本价购房。以此逻辑,可以推定华北油田的一套住房可以使两个家庭成为有房家庭,原离异时双方的那一套房子是后来两个家庭所共有?油田的购房政策就可以替代有关法律规定对房屋所有权进行的界定?将有凌驾国家法律之嫌!
2、油田历次分房细则中均规定,一方为离异后且房屋属于另一方再婚后配偶为初婚者的家庭均视为无房家庭,可以享受油田内部的无房家庭购房,本次 “集资建房人员资格初步意见 (征求意见稿)”把这种情况界定为有房家庭,将无资格参与此次集资房购房,未来只能以市场价格与其他有房员工一起购买改善房(我们本无房,何谈改善?),试问油田的这种关系到员工安居乐业的政策难道不应该有延续性吗?购房补贴政策已将再婚无房者排除在补贴之外了,再不允许他们以成本价购房,职能部门如果坚持这种观点,是不是相当于承认过去的有关购房政策有重大错误?如果说这也算是一种调整的话,社会的公平何在?
3、一方为初婚,且为油田职工,又从未购过房,就因为与一个离异没有得到住房者结婚就不能和其他无房职工一样享有应有的权利,是不是相当于向油田未婚员工宣告千万不要与离婚又没得到住房的职工结婚!这样的政策难道不是对离异者及与离异者结婚的人的歧视吗?这种政策有以购房政策为导向,干涉或限制员工的婚姻选择权,进而干涉员工婚姻自由的倾向。如果说这类员工有错,那就是错在与一个离异没有得到住房者结婚,就只能放弃以成本价购房的权力。这种理论决策者如何面对公众?
4、一方为油田员工,另一方为非员工则可按无房家庭以成本价购房,与没得到住房的离异员工结婚的初婚油田职工还不及一个非油田员工的待遇好吗?这些员工是否只有为油田做贡献的义务而没有其他权利?放弃以成本价购房的权力而购买改善房,对于工薪阶层的他们来说这一句话不及“望梅止渴”有意义,就因为与一个离异时没得到住房的员工结合是不是就应该放弃企业应该公平给予每个职工的权益,换言之,作为企业是否有权利剥夺这类员工的成本价购房权利?
5、同样的无房家庭,双方都是初婚者就属于无房家庭摸底之列,一方是再婚者就不属于无房家庭摸底之列,难道不是再次印证了决策部门有歧视离异职工之嫌吗?这与我国正大力提倡的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方向是不是背道而驰呢?这种政策是否显失公平呢?
6、对参加讨论人员资格确定的25户无房户代表们是否能够代表所有无房职工的权利?由于在2008年11月11日在以公司某副总的名义发布的一个不准公布的补充规定中将“没有购买过房改房的员工与离异后没得到房改房的人员结婚”的无房家庭列入无房户之外,所以在25户无房户代表中没有特殊情况的无房户。华北油田已经7年未解决无房家庭住房问题,此次实际筹备的集资房远远不能满足无房户的需求,25户无房代表们是否能够为特殊情况无房家庭的困难考虑?是否能够公平参与此次集资建房人员资格的讨论?
前几年华北油田曾因为买断人员上岗就业演绎了一场“扎堆离婚闹剧”,此次集资建房人员资格恐怕又将上演一场以企业购房政策嘲弄国家法律,挑战社会公平的大戏了!
请不要为社会添加不安定和谐的音符,不要剥夺我们作为一名油田员工应该享受公平给予每个职工的权益,若不处理好此类问题,不能合理公正的对待,我们将逐级向上为我们的权力进行申诉!

清新小贝 发表于 2009-11-10 21:35

是真的不?

kankanbuxingma 发表于 2009-12-26 09:29

强烈要求两地分居的可以在男方分房。既然非油田户口都能分了,凭什么这一条不改啊

wyc_xc 发表于 2010-1-3 10:35

什么时候正式执行?

MILE 发表于 2010-1-28 21:22

什么时候能见到房子啊......

xygh 发表于 2010-3-1 14:35

据说又有新变化,官方尚未公布最新版!

运子 发表于 2010-5-19 17:30

:victory:应该快了吧  呵呵

zzh1979913 发表于 2010-6-16 14:36

上次的文件,还说劳务工也有份,这回就没有了吗????????我强烈反对!!以后劳务工也是一大伙人,不解决不行~

ttii 发表于 2010-8-3 13:21

个时代的价值观、婚恋观已经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既然如此,要求这么几个平凡的相亲女孩出淤泥而不染,那怎么可能呢?而仅仅因为这几个女孩的几句心里话说到了桌面上,就去整改或者封杀一个节目,这个理由能有说服力吗?
  但同时,这几位被放大的拜金女也是很傻很天真的,即使拜金无罪,但她们却采用了最不会成功的手段,真正能让人内心踏实而不忐忑,绵长而持久的幸福,是这样得到的……
  《非诚勿扰》能引发全社会广泛议论与反思,对年轻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爱情观,其实功莫大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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